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3-102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修订背景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设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事业
合伙人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承诺将其持
有的部分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作为股票来源,总
体规模不超过 10,000 万股。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层人
员。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50 人,首批为 23 人。
近年来,旗滨集团深耕玻璃主业,持续推进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坚持走高
质量发展路线,加大高端玻璃产品布局力度,以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
主攻方向,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快速切入节能玻璃、光伏玻璃、电子玻璃、
药用玻璃产业赛道,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举,不断优化企业的生产和流程,降
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加快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在做大做强做优企业的同时,实现
了规模、质量、管理和营运能力的稳步提升。因公司实施产业链一体化经营需要,
以及规模扩张、业务单位新增等原因,符合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对象条件的
人员有所增加,为持续鼓励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做强做大公司的责任担当和价值追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作相应修订。
二、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修订内容
公司本次决定对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参与总人数进行调整(总人数由预计
益处置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修订后,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及助理总裁级别人员;独立经营的下属企业及公司职能部门担任职
务为公司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人员;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核心管理层人员。
本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100 人,首批为 23 人。
其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
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根据 2021 年公司层面和个
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第二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结合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
模以及 2024 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
俞其兵先生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事宜,上述赠与股票的规模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将根据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实际赠与情况最终
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
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但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
或展期。
锁定期不低于 12 个月,均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
算。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求,根据两个层面的考核情况确定各持有人通过本持股计划最终获赠标的股票数
量。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1 年和 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
指标对应《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9-2024 年)》
设定的中期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考核指标包含基本的财务指标和多维的综
合指标:基本的财务指标以 2016-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和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均不低于 10%,且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
业 80 分位值水平;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大和做强”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
念,结合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
设备管理提升、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
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将根据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评分数确定。
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
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实施本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个
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除对持股计划参与总人数进行调整外,上述主要内
容的其他条款并未发生变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事项内容亦未发生变
更,不构成对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重大修改。
公司同步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
行了相应的修订。
本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等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
(修
订稿)》《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
稿)》《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二)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3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修订后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发展规划战略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有利
于进一步发挥核心管理团队在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系统推进、统筹协调和凝心聚
力作用,促进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有利于引领旗滨集团高质
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
案)》及摘要(修订稿)、《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修订稿)。
(三)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柏忠先生、姚培武先生、张国明先生、候
英兰女士因参与公司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已回避表决。
(四)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修订后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持有人)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
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修订事
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
案时已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公司核
心人才梯队的建设,实现核心管理层及成员个人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一致;有
利于建立和完善核心管理团队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倡导公司、股东与核心
团队个人共同发展理念;有利于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贯彻落实,确保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
同意公司编制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修订稿)、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五)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张柏
忠先生、姚培武先生、张国明先生、候英兰女士及参与本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其
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须回避该项表决。
四、备查附件
订稿);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