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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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九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风险提示
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险;若实际控制人赠与股份数量不足,本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特别提示
  一、《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系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编制。
  二、本计划系由公司与拟参与本计划的员工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共同协商确
定,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属于民商事活动,与员工的劳动报酬无关,本计划的
实施与执行均应遵守《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受《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约束。
  三、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本持股计划的对象为任职六个月以上的以下人员:1、公司部分董事;
部门担任职务为公司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人员;4、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核
心管理层人员。本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100 人,首批为 23 人。
  四、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无偿赠与的股份。俞
其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
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根据 2021 年公司层面和个
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第二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结合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
模以及 2024 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
  俞其兵先生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事宜,上述赠与股票的规模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将根据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实际赠与情况最终
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
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
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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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0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
案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但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
止或展期。
  六、本持股计划第一批获赠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 48 个月,第二批获赠股票
的锁定期不低于 12 个月,均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
起算。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七、本持股计划设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
求,根据两个层面的考核情况确定各持有人通过本持股计划最终获赠标的股票数
量。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1 年和 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
指标对应《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 年)》设
定的中期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考核指标包含基本的财务指标和多维的综合
指标:基本的财务指标以 2016-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和 2024
年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均不低于 10%,且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企业 80 分位值水平;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大和做强”的战略目标为核心
理念,结合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
营、设备管理提升、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
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将根据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评分数确定。
  八、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
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
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本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实施本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个
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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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
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
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一、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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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旗滨集团/公司/本公司/
               指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旗滨集团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
本持股计划/持股计划     指
                   划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
本持股计划草案/本草案    指
                   计划(草案)》(修订稿)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的员工
                   俞其兵先生无偿赠与本持股计划的旗滨集团 A
标的股票           指
                   股股票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指   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指导意见》         指
                   意见》
《公司章程》         指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万元、元           指   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本草案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展望未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旗
滨集团稳步实现“做强和做大”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业已确定。历经多
轮变革,旗滨集团的企业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已有充分积累,如今已经具备
再出发的“时”与“势”。
  实现上述战略目标需要公司有“正确的方向选择”和“强有力的措施保障”。
为此,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 年)》,力争在中长期发展规划覆盖期间
将公司现有产业带入国内同行业一流企业水平,并实现质量、管理和营运能力的
持续提升。同时,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领域取得突破,并形成公司实质
性的利润增长点和公司亮点。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具备踏实肯干、敬业进取与超强执行力特质的核心
管理团队去推动和落实。持股计划作为与中长期发展规划配套的长效激励机制,
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绑定公司长期价值,
实现核心管理层及成员个人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持股计划的实质是“业绩股票”,且通过“持股计划”的安排以及“合伙人”
特质而更长期化,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享。具体而言,本持股计划的推出具有
以下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作为业内公司治理机制领先的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通过持股计划持有公司
股份,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
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核心管理层拟通过本持股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促使核心管理层长期稳定
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伴随公司整体价值提升而共享收益。
  (二)平衡股东与核心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本持股计划的推出有利于平衡股东与核心管理层
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帮助股东与核心管理层建立更长期、持续的信任关系,推
动核心管理层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有利于推动核心管理层从“经理人”
向“合伙人”的思维转变,发挥经营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树立
共同的发展愿景和奋斗目标,打造高效团队,确保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三)完善公司核心人才梯队的建设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建设,本持股计划的推出有利
于增强内部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能动性,同时可以更好地吸引外部高素质人才,
有利于为公司储备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人力资源。
  二、本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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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
单。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以下人员:
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核心管理层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00 人,首批核心管理层员工共
计 23 名。
     二、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
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以零对价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无偿赠与的股份。
   二、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无偿赠与。俞其兵先生
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不超过
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该部分股票。
  本持股计划自赠与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即享有赠与股票的股
东权利。
   三、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共计不超过 10,000 万股,占公司方案实施时总股本
的 3.72%,全部来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的无偿赠与。
  俞其兵先生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送股等除权事宜,上述赠与股票的规模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将根据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实际赠与情况予以
最终确定。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赠与股票的授予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
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根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据 2021 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定;第二批赠与股票的规模将
结合第一批赠与股票的规模以及 2024 年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情况予以确
定。
  上述 2021 年和 2024 年的考核指标分别对应《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 年)
                    》设定的中期发展目标和长期发展目标,具体
的业绩考核要求参见本草案“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之“三、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的相关内容。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本持股计划总人数预计不超过 100 人,首批为 23 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
兵先生自愿将其持有的旗滨集团股票分两批无偿赠与给本持股计划,总体规模不
超过 10,000 万股。
      本持股计划份额对应股份数,1 股为 1 份。首批核心管理层在 100%完成公
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获赠标的股票后持有本持股计划
份额的情况如下:
                                 持有份额标准数量(万
 序号     姓名           职务                       占比(%)
                                     份)
         其他员工(18 人)                 3,440      34.40
             预留部分                   4,120      41.20
              合计                    10,000     100.00
注:1、上表列示的人员和份额情况均为本事业合伙人计划草案于 2019 年 9 月首次推出时的
首批人员和预留人员预计的情况。具体实施过程中合伙人计划中公司董事、高管、其他持有
人及预留对象的人数,及获赠份额的情况将根据事业合伙人计划最新人数及人员构成、赠与
时的合伙人职级与任职时间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草案之“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考核标准”之“三、本持股计
划的考核标准”相关内容。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俞其兵先生实际赠与情况及持有人业绩考核情况对参加
对象名单及其获赠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本持股计划的
持股情况根据实际赠与情况及持有人业绩考核情况确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
                 考核标准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10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之
日起算。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但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
展期。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
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第一批获赠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 48 个月,第二批获赠股票的锁
定期不低于 12 个月,均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分别为 2021 年和 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指标对应《株洲旗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4 年)》设定的中期发展目标和
长期发展目标。完成公司中期发展目标后,持有人可通过本持股计划受赠第一批
股票,完成长期发展目标后,持有人可通过本持股计划受赠第二批股票,累计通
过本持股计划受赠合计不超过 10,000 万股的股票。
  上述两个考核年度的财务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财务考核指标        2021 年中期发展目标           2024 年长期发展目标
          以 2016-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   以 2016-2018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
 营业收入     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      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长率不低于 10%              率不低于 10%
净资产收益率
          业对标企业 80 分位值水平         业对标企业 80 分位值水平
  注 1: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对标企
业非玻璃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年终考核时剔除。若公司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年终考核时
公司董事会可以增加相应业务对标样本企业。
  注 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剔除因员工持股计
划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
  注 3:上述考核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基于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核
算,并经董事会最终认定为准。
  注 4: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当上述基本的财务指标达成时,公司董事会将对多维的综合指标进行考核认
定。多维的综合指标以公司“做大和做强”的战略目标为核心理念,结合公司业
务的盈利能力、产品品质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经营、设备管理提升、
能耗和环保指标提升,以及公司人才引进、风险控制、研发项目等方面的指标完
成情况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综合认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综合指标核算公司整体业绩完成的百分比(A),并据
此核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具体如下:
     公司业绩完成百分比(A)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
        当 90%<A≤100%时                X = 100%
        当 80%<A≤90%时                 X = 85%
        当 70%<A≤80%时                 X = 70%
        当 60%<A≤70%时                 X =55%
        当 50%<A≤60%时                 X = 40%
          当 A≤50%时                   X = 0%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X),确定本持股计划可以获赠的股票总数,中
期考核完成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 X2021,长期考核完成后公司层面业绩考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核系数为 X2024,则本持股计划获赠股票数量确定如下:
最大数量 N2021(万股)=第一批标准赠与数量× X2021
   上述“第一批标准赠与数量”按照本草案第四章“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
情况”所述的核心管理层在 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时,通过本持股计划获赠的标的股票数量之 40%确认。
   (1)若 X2024> X2021,本持股计划第二批可获赠股票的最大数量 N2024(万股)
=第二批标准赠与数量× X2024+回补数量,回补数量不超过(X2024- X2021)×第一批
目标赠与数量;
   (2)若 X2024=第二批标准赠与数量× X2024-回调数量,回调数量不超过(X2021- X2024)×第一批
目标赠与数量,若 N2024 为负值,取值为 0。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考核原则
上需在各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1 个月内完成。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
根据公司相关评价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评分数为 S(0≤S≤100),根据个人绩
效考评分数,将公司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持股计划可获赠的股票总数在持有人之间
进行份额分配,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照个人绩效考核分数 S,调整各持有人计划获赠的份额,调整系
数如下表:
      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Y)
             当 S≥70 时                     Y = S%
             当 S<70 时                     Y = 0%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持有人个人绩效考评分数(S)低于 70 分的,其持有的份额不能归属,亦不
纳入二次分配,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并由俞其兵先生享有。
  第二步:第一步考核未能获赠的份额,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
  按照第一步的调整和分配原则,个人绩效考核分数低于 100 的持有人无法全
部获赠相应份额,该部分未能获赠的份额,将在持有人之间进行二次分配,届时
由持有人会议根据具体的考核结果决定该二次分配事项,分配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层面考核完成后本持股计划可获赠的股票总数。
  (三)持有人获赠股票安排
N2021、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截至 2021 年的职级及相应任职时间)、2021 年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 Y2021 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确定。
N2024、各持有人份额数量(综合截至 2024 年的职级及相应任职时间)、2024 年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系数 Y2024 为基础,并考虑二次分配调整数量予以确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在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完成考核后 30 个交易日
内将相应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如
因税收缴纳、过户手续办理等正常原因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的,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予以延长。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六章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
会议。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起着
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持股计划在获赠标的股票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利
于上述核心管理层员工通过本持股计划更好地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更好地维护公
司和全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本持股计划
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
作。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
约定的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受
赠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获赠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若
有)
 ;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本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
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本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本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
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持股计划提供管理、
咨询等服务,费用由本持股计划承担。
  (四)本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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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
                  处置
     一、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本草案约定的
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个人受赠
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等)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的,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 2 个
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四)本持股计划经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最终不符合获赠实际控制人赠与股票
条件时自行终止。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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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是否已完成归属,均强制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若如下任一情形
发生在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标的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自公司公告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前,则取消持有人所
持全部份额;若如下任一情形发生在本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第一个锁定期届
满后,则取消持有人所持有的尚未解锁股份对应的份额和已解锁未变现股份对应
的份额,并取消持有人所持份额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现金收益。
  具体情形如下:
但不限于被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工程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或持有人需对上
述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宜存
在实质性障碍或工作进程受阻、或工作计划延期的;
由于因持有人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
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等;
挪用公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抵押、
担保、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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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公司财务、业务、综合管理等
原始资料的;
亲属在公司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或内部牵制岗位任职;
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持有
人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等人员
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投资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业务渠道、其他保密信息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介费、回扣、佣金、个人债务担保、工作机会、子女升学教育、旅游消费等任
何形式的利益;报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单次或累计超过现金 3,000 元
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单次或累计超过现金 3,000 元或
等值财物;
或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损害公司利益的;
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持有人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相关业
务的公司,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实际股
东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
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相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
作交接影响工作接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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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级母公司)、子公司(向下穿透至各级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相同或类似的
行业任职或提供服务的;
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
毒与黑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迫、唆使他
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协助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
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名誉的;发表与公司有关的不当言论;违反职业
道德、职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名誉的;
《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本章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章中上述“近亲属”包括持有人(1)配偶、子女、父母;
                            (2)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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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前,则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
结果,计算其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其不
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1 年
考核完成后至 2024 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股票权益不作
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
其在 2024 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如下情
形发生在 2024 年考核完成后,则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
果不作变更。
  具体情形包括:
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协议的;
明文件的。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后,实际获赠的
股票与该持有人 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可获
赠的股票之间的差额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纳入本持股计划的预留股票部分
或用于持有人之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内部调剂。
  (五)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情
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
人无法获赠任何股票权益;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后至 2024 年考核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完成前,则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标的股票权益之 50%不作变更,剩余 50%
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由俞其兵先生享有,且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
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4 年考核完成后,则该持有人
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何原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条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
  (六)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但是仍满足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前,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和调整
后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
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后至 2024 年考
核完成前,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其
职务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职级、任职时间和个人考核结果计算其在 2024 年考核完
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若上述情况发生在 2024 年考核完成后,
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且不满足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
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
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
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1 年考核完成后至 2024 年考核完成前,该持有人已经
获赠的第一批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的职级、任
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 2024 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
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 2024 年考核完成后,该持有人获赠的
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变化的,其持有的
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职务变动情形后,实际获赠的股票与该持有人
差额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纳入本持股计划的预留股票部分或用于持有人之
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内部调剂。
  (七)存续期内的兑现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第二批赠与本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届时
尚满足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之持有人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其通过本
持股计划获赠的股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该锁定期结束后 24 个月之内,
由本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出售该持有人获赠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 25%,出售所
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该持有人所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
条第 2 项的情况时,兑现安排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第二批赠与本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满后,持有
人/持有人的合法继承人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持有人通过本持股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计划获赠的股票,但是每年由本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出售该持有人获赠股份的比
例不得超过 25%,出售所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该持有人所有。
  如果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兑现安排届时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将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
应调整安排。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八章 本持股计划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入
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本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出售本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四)本持股计划获赠标的股票后,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可进行一次
收益分配(如有),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后的现金资产根据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分
配方案分配给持有人,直至本持股计划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
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持
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九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二)公司的义务
相应的支持;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十章 实施本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持股计
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
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
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
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
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
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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