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有关资料的认真阅读,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构筑利益共同体,同时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67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方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蔡少河 王锦武 陈雄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