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回购注销首
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
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
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相关行权期
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
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
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
财务稳健性。本公司已制定《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风险控制措施,有助于保障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控。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乐英 范辉 邹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