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62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对外最高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请投
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
担保额度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
资金需要,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为
人民币100,70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9,888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
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为人民币93,150 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22,650万元;下属公司
对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4,692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
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87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
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在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和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文件。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实施下
述担保:公司为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广州翼宇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翼宇”)、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郑州翼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分别承担最高额为
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
担保 本次担
方最近 本次担保
被担 方持 担保 本次担保 保后可
担保方 一期的 后担保余
保方 股比 方式 金额 用担保
资产负 额
例 额度
债率
吉 林 连 带 责
公司 100% 60.16% 3,300 6,300 3,300
长华 任保证
广 州 连 带 责
公司 100% 56.75% 3,300 6,300 0
翼宇 任保证
郑 州 连 带 责
公司 100% 49.30% 3,300 6,300 0
翼宇 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吉林长华
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06 月 30 2022 年 12 月 31
最近一年经审计及 日 /2023年1-6 月 日 /2022 年度
总资产 15,576.26 14,879.22
一期未经审计的财
净资产 6,205.28 5,460.34
务数据
净利润 744.94 430.36
(二)广州翼宇
(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06 月 30 2022 年 12 月 31
最近一年经审计及 日 /2023年1-6 月 日 /2022 年度
总资产 20,902.49 18,024.35
一期未经审计的财
净资产 9,039.34 7,685.65
务数据
净利润 1,353.69 2,620.56
(三)郑州翼宇
设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06 月 30 2022 年 12 月 31
最近一年经审计及 日 /2023年1-6 月 日 /2022 年度
总资产 13,651.93 15,829.01
一期未经审计的财
净资产 6,922.15 7,094.63
务数据
净利润 -172.48 497.01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为吉林长华、广州翼宇、郑州翼宇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
支行最高额为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保证
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1)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
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
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
期间按各期还敖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
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保证合同编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公司经营
正常,因此本次实施担保的风险较小。同时,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
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