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
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
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梁新清 耿 怡
张 红 童一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