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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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四方光电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9
 七、对四方光电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方光电”“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四方光电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
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四方光电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四方光电提供,四方光电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四方光电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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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四方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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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四方光电、本公司、公司、上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指
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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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四方光电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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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7,000.0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69.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41%,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48%;预留 4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5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52%。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5.00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10.0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2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7,000.00 万股的 4.64%。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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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取消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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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不得售出的时间段。激励对
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所获授公司股票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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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1.46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1.4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元/股;
元/股;
元/股;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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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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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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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A)档                业绩考核目标(B)档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 100%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 8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第一个归属期
首次授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0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0%
予的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第二个归属期
制性股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44%
 票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第三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2.0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49%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44%
予的限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第二个归属期
制性股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2.0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49%
 票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第三个归属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4.9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7.3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三个等级。
 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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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气体传感器和高端气体分析仪器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
了包括光学(红外、紫外、光散射、激光拉曼)、超声波、MEMS 金属氧化物半
导体(MOX)、电化学、陶瓷厚膜工艺高温固体电解质等原理的气体传感技术平
台,拥有 100 余项国内外专利,产品广泛应用于空气品质、环境监测、工业过程、
安全监测、健康医疗、智慧计量等领域。凭借长期的技术沉淀、严格的质量体系
及国际化视野,已经成为诸多世界 500 强及国内外细分领域头部企业的配套供应
商,在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产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公司制定了“1+4”发展战略,“1”即巩固提升公司的民用空气品质传感器、车
载传感器、安全监控气体传感器以及高端气体分析仪器等现有产业;“4”即重点
发展采用新兴技术替代的智慧计量产业(超声波燃气表及其模块)、进口替代的
高温气体传感器(O2、NOx 传感器)产业、基于核心气体传感器的医疗健康产
业以及基于传感、控制、执行核心部件的低碳热工科技新产业等 4 大新兴产业。
同时巩固并提升技术创新、供应链管理、精益生产、精准营销四个维度结合的核
心竞争力,形成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双轮驱动”。
  为实现公司“1+4”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用
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2 年营业收入
为基数,2023 年-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00%、32.25%、52.0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2.00%、25.44%、40.49%、57.35%,公司层面归
属系数为 80%。考虑到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
将营业收入目标值的每年复合增长率设置为 15.00%,高于 2022 年营业收入同比
增长率——10.04%。该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
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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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
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
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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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
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
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授予价格;有效
期、授予日、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
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
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四方光电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四方光电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规则》和《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定;
行信息披露义务;
政法规的情形;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流程及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
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四方光电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事会核实确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所有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四方光电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志强。熊友辉先生目前为公司董事长,刘志强先生为总
经理,均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
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熊友辉先生、刘志强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
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
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刘志强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115.00
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10.00 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32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7,000.00 万股的 4.64%。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00%,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
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四方光电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
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四方光电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方光电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
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四方光电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四方光电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要求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情形;
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拓展趋势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
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四方光电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
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四方光电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地方,请投资
者以四方光电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四方光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的独立意见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电话:86-27-81628826
    传真:86-27-87401159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联系人:王凤茹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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