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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
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及有关用
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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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以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告的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发行股票的种类
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
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授权期限为
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的安排、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上市
地点、决议的有效期以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上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同意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及主承销商。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
文件。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
未剔除重复机构)、26 家基金公司、22 家证券公司、12 家保险机构、167 家其
他机构和 19 位个人投资者,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认购邀请书》等认购文件
已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收取认购保证金及符合条件
的特定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
作规则,主承销商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收取的认购保证金不超过拟最大认购金
额的 20%,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2023 年 6 月 29 日 9:00-12:00 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 25 份
申购报价单。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序 投资者类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投资者名称
号 型 (元) (元) 有效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仁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仁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 投资者类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投资者名称
号 型 (元) (元) 有效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金)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
品)
QFII 机构 51.11 80,000,000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
联裕远瑞汇 1 号资产管理产品)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
计划)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序 投资者类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投资者名称
号 型 (元) (元) 有效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
产品)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
产品)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
投资私募基金”
司
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
除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保证金为无效申购外,其他投资
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报价。经核查,上述进
行有效申购的发行对象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
资格。
据此,上述申购符合《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三)定价和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竞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
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54.71 元/股。
发行人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
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竞价结果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竞价结果如下:
序 认购金额 限售期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号 (元) (月)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
品)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仁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仁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
金)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合计 5,300,676 289,999,983.96 -
竞价确定的配售股数为 5,300,676 股,未超过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股数上限,未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
超过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248,653 股的 70%(即 4,374,058 股)。
据此,上述竞价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各发行对象所获配
售股份等竞价结果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公平、公正,符合《承销细则》第
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情况
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
合称“《股份认购协议》”),在竞价获配结果的基础上,对各发行对象股份的
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款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载明《股份认购协议》于各
方适当签署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批准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生效,符合《承销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缴款和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缴。根据主承销商所作的确认,主承销商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 17:00 止,所有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
全额汇入主承销商的发行专用账户。2023 年 9 月 15 日,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6 号)。根据该《验
资报告》的记载,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 17:00 止,主承销商已收到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募股认购缴款共计人民币 289,999,983.96 元。
根据主承销商所作的确认,2023 年 9 月 15 日,主承销商将上述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 289,999,983.96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886,792.45 元(不含增值
税)后的余额人民币 288,113,191.51 元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23 年 9 月
字[2023]007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的记载,截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止,发
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793,538.38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
《承销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承诺其用
于申购的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及其最终
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留仁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留仁
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留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留仁鎏金十
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四川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长
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四川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北京市
(陆号)职业年金计划”为保险公司所管理的职业年金计划及养老金产品,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据此,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办法》《承销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符合《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的要求;本次发行
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
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冯 诚
王 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