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景园林: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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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和 儒 律 师 事 务 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的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
的《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遺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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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公司2023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094)。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3-096),公告说明了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和原因,并载明:除了上述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提案的事项外,公司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回全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北京乾
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北京乾
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
提案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610,58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983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絡投票的股东共2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2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2%。
                      -3-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92,038,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7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本次会议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
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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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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