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就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
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
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预测企业成长性
的重要指标。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
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忠轩、陈慈琼、常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