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已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相关文件,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会议相关的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茂名实华东成化工有限公司预计向贷款银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授信额度及公司为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系为支持东成公司的日常经营融资所需,符合公司做强做
大主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东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公司管理控制的风
险。且东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与授信
银行的融资合作也有一定洽谈和业务基础,未出现过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情
形,信用风险较低,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依据《公司章程(2023 年修订)》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议案需经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宜英 (罗宜英) 卢国桢 (卢国桢) 王树忠 (王树忠)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