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 天士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9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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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
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
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
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
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过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
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且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
应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立案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
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中心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通知董事会;
  (三)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应当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
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及时,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的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未在公
开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
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
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事宜时;
表列席会议,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同时应告知董事会秘书;
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
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
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证券中心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
董事会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中心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中心、财务部门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
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中心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
时提交监事会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
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中心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中心组织起草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同意
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按照相应权限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
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中心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五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
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
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或本
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等,参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
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证券中心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中心
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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