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新疆新赛生物蛋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行为旨在支持全资子公司新赛生物蛋白的投资
建设活动,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经营管理及重大
事项的完全控制权,被担保方目前投资建设正常。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
保事项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所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个人简历、任职资格以及任职条件进行了审核,
认为其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未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确定的市场禁入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
表决程序规范、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