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法律、法规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桐
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
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
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级,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在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后,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全体监事签名:
邱中南 郁如松
屠腾飞 胡晓丽
李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