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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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
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下午 3:00。
会议室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79,0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7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8 人,代表股份 28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279,100,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59%;反对 2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6.6383%;反对 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617%;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可慧、苏训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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