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下属
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参股
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
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1-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具体
规定。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3-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5-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
信息的当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杭州民生健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