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
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长华化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
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
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478,130.19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公司使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情况,公司拟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拟置换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 截至鉴证报告基准日预 本次拟置换预先投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投入额 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入的自筹资金金额
合计 30,859.50 30,059.50 12,134.75 12,134.75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人民币12,134.75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
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00号)。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约定:“本次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本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
资金。”
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与发行申请文件
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三、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
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00号),认为: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
证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 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