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检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
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编制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四、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公司调
整后的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
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
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吴闽华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
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议
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
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
决。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调整后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八、《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胡国庆、黄福平、张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