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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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检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
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编制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四、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公司调
整后的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
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
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吴闽华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
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议
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内容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
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
决。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调整后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八、《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胡国庆、黄福平、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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