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资本: 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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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活动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
现集团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越秀资本
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
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在
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战略利益或是维持必要的生
产经营,通过多种方式投放资金或等价资产,或承接债务的
行为,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
理权及其他权益。
 第四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
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
资行为。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信息化、数字化相关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执行集团公司信息化的有关规定。
除信息化、数字化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执行集团公司采购管
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执行集团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的权益类证券投资
执行集团公司权益类证券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投资执行集
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理财产品投资执行董事会授权
或其他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集团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集团公司
的投资做出决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审批下属企
业在主营业务范围内发生的权益类、债权类、股债混合类及
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投资行为(含配套发生的权益性投
资行为)
   。
  第八条 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大会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收入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董事会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业收入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投资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的,由董事会授
权经理层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投资标
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集团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
条(一)
   、(二)项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
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
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决策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行为
的审计监督工作。
  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
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
否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
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集团公司的影响。
  第十三条 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公司,应按相关规
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派
出人员”),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公司治理制度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
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投资报送事项报告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
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
的安全和完整;董事会办公室须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原
         (2020 年 6 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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