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孚实
业”)本次拟以自有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豫联集团”)持有的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25%
股权,收购价格 121,185.00 万元,为中孚铝业 25%股权评估价值的 90%。本次
中孚铝业 25%股权收购价格较账面价值增值率为 5.09%。
?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孚铝业 76%的股权,可进一步提升
公司电解铝和“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符合公司“绿色化”发展方向,有利于
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022 年 5 月 27 日和 6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林州市林丰铝电有
限责任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前述交易外,至本次关联交易止,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豫联集团及其关联人未发生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标的为中孚铝业 25%股权,该股权目前为质押状态。豫联集团
正在与质权人沟通办理解除质押相关事宜。根据约定,豫联集团需于公司支付第
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前,解除其持有的中孚铝业 25%股权质押。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电解铝和“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本次拟以自有资金 121,185.00 万元
收购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 25%股权。
本次收购中孚铝业少数股权,为公司落实《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相关要求。《重整计划》的经营方案要求,
公司在重整程序结束后,将结合自身资源条件、能力与优势、所处产业的特点和
行业竞争态势,聚焦主营业务及产业核心竞争力,继续发挥以煤炭开采、火力发
电、电解铝、铝精深加工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延链补链、提质增效,适
时置入与公司主营业务能够发挥协同效应的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股权收购前,公司持有中孚铝业 51%股权,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 49%
股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孚铝业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61,267.75 万元,评估
值 538,600.00 万元。经公司与豫联集团协商,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为 121,185.00
万元,为中孚铝业 25%股权评估价值的 90%。本次中孚铝业 25%股权收购价格
较账面价值增值率为 5.09%。
截至目前,豫联集团持有公司 26.86%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崔红
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责任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 年 6 月,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 2022 年 12 月,公司已
按照约定完成该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除前述交易外,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去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截至目前,豫联集团持有公司 26.86%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成立时间:1997 年 12 月 16 日
注册资金:人民币 124,314 万元
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主要股东:东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豫联集团 96.78%的股权,河南怡丰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豫联集团 3.22%的股权。
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
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临 2023-014 号公告)。除前述事项外,公司与豫联集团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
资产等方面的其它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豫联
集团已按期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正在与相关债权人沟通办理解除质押相关事
宜。根据约定,豫联集团需于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前,解除其持有的中
孚铝业 25%股权质押。除上述事项外,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 25%的股权不涉
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电解铝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孚铝业,注册资本1,020万元;2014
年3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豫联集团以现金方式
对中孚铝业增加注册资本980万元。增资完成后,中孚铝业注册资本由1,020万元
变更为2,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中孚铝业注册资本的51%;豫
联集团出资980万元,占中孚铝业注册资本的49%。
截至目前,中孚铝业本部具有25万吨/年电解铝产能,中孚铝业子公司广元
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铝电”)和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元高精铝材”)分别具有25万吨/年“绿色水电铝”产能,中孚铝业全
资子公司巩义市汇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正在建设50万吨/年铝循环再生项目。
中孚铝业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投资控股”)和四川同圣国创铝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圣国创”)分别以 1 亿元人民币对广元林丰铝电以明股实债的
方式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 2 亿元,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出资按 8%/年的固定收益分
红,该增资款使用期限为 5 年,5 年期满后退出,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持有的广元市林
丰铝电有限公司 40%股权收益及表决权仍全部由林丰铝电享有。故林丰铝电实际持有广元
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19-068 号公告)
(二)交易标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名称: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覃海棠
经营范围:电解铝的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主要股东:公司持有中孚铝业 51%的股权,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 49%的
股权。
中孚铝业及其主要子公司(含参股子公司)广元林丰铝电、广元高精铝材财
务信息如下:
(1)中孚铝业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孚铝业资产总额为 623,994.07 万元,负债总
额为 125,301.7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31,744.30 万元;2022 年 1-12
月营业收入为 774,381.4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7,604.53 万元。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中孚铝业资产总额为 656,177.64 万元,负债总额为 122,335.27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为 461,267.75 万元;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60,392.41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9,523.45 万元。
(2)广元林丰铝电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广元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 308,557.82 万元,负债总额为 99,398.62 万元,净资产
为 209,159.20 万元;2022 年 1-12 月营业收入为 366,944.90 万元,净利润为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广元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 328,840.03 万元,负债总额为 97,983.12 万元,净资产
为 230,856.91 万元;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70,789.05 万元,净利润为 21,697.70
万元。
(3)广元高精铝材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广元高精铝材资产总额为 351,834.47 万元,负债总额为 136,027.60 万元,净资产
为 215,806.87 万元;2022 年 1-12 月营业收入为 288,179.97 万元,净利润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广元高精铝材资产总额为 385,526.13 万元,负债总
额为 139,935.90 万元,净资产为 245,590.23 万元;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公司委托,对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出具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河南中孚
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 B00707
号)。
关业务资格。
(1)资产评估资格,经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号沪财企备案【2017】7
号。
(2)证券期货相关评估资格: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审查批准可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单位,批准文号为财办企【2012】8 号。
及负债
(1)基础性假设
A、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
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B、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
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
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C、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
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企业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
职尽责,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并继续保持现有的
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下去。
(2)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A、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B、在预测年度内银行信贷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
C、被评估单位所占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D、被评估单位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现
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318,207.28 万元。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461,267.75 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
和前提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538,600.00 万元(大
写人民币伍拾叁亿捌仟陆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 220,392.72
万元,增值率 69.26%。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 77,332.25
万元,增值率 16.77%。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318,207.28 万元。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461,267.75 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
和前提条件下,采用市场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579,200.00 万元(大
写人民币伍拾柒亿玖仟贰佰万元整)。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 260,992.72
万 元 , 增 值 率 82.02% 。 较 合 并 口 径 归 属于 母 公 司 的 所 有 者权益 评 估 增 值
评估人员在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评估价值结论
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基于本次评估的目的与企业经营状况,认为收益法更能体现
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故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
论。
响的事项。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孚铝业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及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
评估价值的 90%。公司董事会认为交易价格在合理且公允的区间之内,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交易标的: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 25%股权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总价款为 121,185.00 万元人民币,分两期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豫联集团持有中孚铝业 25%股权解除质押
且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碍(包括不限于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障碍等
情况)后,中孚实业向豫联集团支付交易总价款的 51%,计人民币 61,804.35 万
元;
第二期:2024 年 10 月 10 日前,中孚实业向豫联集团支付交易总价款的 49%,
计人民币 59,380.65 万元。
(三)股权过户及相关约定
在中孚实业支付完毕第一期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豫联集团、中孚实
业应配合目标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期间,目标股权实现的收益由中孚实业享
有,该期间目标股权出现的亏损由豫联集团承担。
(四)合同生效条件: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为协议书
标的总额的 1%。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孚铝业 76%的股权,可提升公司
电解铝和“绿色水电铝”权益产能,符合公司“绿色化”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
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其他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
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崔红松
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
案。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认可本次关
联交易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收购豫联集团持有的中孚铝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
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协议价格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
东豫联集团,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崔红松先生、宋志彬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
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认
为: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自愿、公开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
(四)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责任公司 3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除前述交易外,至本次关联交易止,过
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豫联集团及其关联人未发生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