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会计核算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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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
核算,强化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
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核算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执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
其补充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间。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对会计
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
并可靠计量时,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公司现金流量表之现金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
存款。现金流量表之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
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
资。
     第八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按业务发生日国家公布即期汇率的近似汇
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月末按中国人民银行月初公布汇率对各外币货币性项目
的余额进行调整,调整后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扣除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后计
入财务费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
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初始入账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率
差额扣除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果
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必须获得财务负责人批
准并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
  需要另外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的,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
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
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公司应当每月对所有会计科目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公司运用财务软件,
应定期检查科目之间是否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
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修改后审核,并根据实际差错原因及发生时间
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
              第三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及计量方法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
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
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
具)
 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
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
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
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
具)
 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
初始确认金额。
 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
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
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负债分类及计量方法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
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
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
额。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和转移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公司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转入方;
 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未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
 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
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
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
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
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
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
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
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
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
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
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
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
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
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
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
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
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
损失进行估计。
 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
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
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
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
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
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
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
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通常逾期超过 30 日,即认为
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
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
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在单项基础上对
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
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
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
其损失准备。
  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
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第四章   存货核算方法
  第十六条   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发出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使存货
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公司存货日常会计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原材
料、产成品按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存货的数量。定期进行存货盘点,
账实差异依公司《存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
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
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
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
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
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
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第二十条   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
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
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
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
减时,调整留存收益。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
控制的,按上述原则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
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购买
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
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
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
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投资符合持有待售
的条件。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
期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
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
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
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简称“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
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
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等进行调整
后确认。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
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但投出或
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
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公司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
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净投资
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
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
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
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结转,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原
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所
有者权益变动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
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
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对于取得
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
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比例结转,因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
动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确认为金融资产,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
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结转。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属于一揽子交
易的,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
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
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如下规定计提减值
  (一)公司期末检查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
资,其账面价值低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
确定的现值的数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
资产存续期内不予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通过权益转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核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本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 2000 元的有形资产。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确认固定资产: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具体如下: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以及按税法规定可归属
于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
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
值,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入账;
 (四)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具有商业实质的,按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
 (六)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已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按
减值后的金额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年
折旧率,具体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30 年       5%     6.33-3.17
  机器设备           3-10 年        5%     31.67-9.5
  办公设备            3-5 年        5%     31.67-19
  电子设备            3-5 年        5%     31.67-19
  运输设备            3-5 年        5%     31.67-19
  其他设备            3-5 年        5%     31.67-19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末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按
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时按单项资产计提,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按该资产所
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资产存续期内不予转回。
 (一)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二)公司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
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三)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固定资产的可
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
 (五)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公司计划终止或重组
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固定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
响;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固定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
预期,如固定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
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
 (七)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第七章   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中的资本性资产,以实际成本入账。
成本包括机器设备的购置成本、建筑费用及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建设期间专门
用于在建工程的借款的利息费用与汇兑损益。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停止其借款利息的资本化。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按各项工程实际
发生的支出分项目核算,并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
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
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本公司于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
检查,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在建工程
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资产存续期
内不予转回。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
 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八章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
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需
要经过 1 年以上(含 1 年)时间购建的固定资产、开发投资性房地产所占用的
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所产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
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相关借款费用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
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第三十二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上
述资本化条件的,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前所发生的,计
入资产成本;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
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
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为购建或者生产开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
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
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开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
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
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
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九章 无形资产核算方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等。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
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
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
  (三)通过非货币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具有商业实质的,按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
  (五)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其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专利
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并有可能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
销,计入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
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
年限摊销;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
年限摊销;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和有
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摊销;
  (四)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
超过 10 年;
  (五)本公司商标等受益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三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公司按无形资产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
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
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
 形。
  第十章 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及金融资产以外资产减值准备确定方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下列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
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
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导致资产
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有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十九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
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条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一章 预计负债的核算方法
  第四十一条    当与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裁员计
划、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二条    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应按清偿该或有事项所需支出的最佳估
计数计量。
                第十二章 职工薪酬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辞退福利;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第四十四条   应付职工薪酬应按如下方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除公司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和辞退福利外,在职工为公司
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满足
职工薪酬确认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公司根据计划规定的拟辞退职工数量、
职位的补偿金额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根据预计的
职工数量和职位的补偿金额等计提辞退福利负债。
 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工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公司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十三章 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于销售商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
量: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
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四十六条   如公司存在提供劳务的经济业务,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收
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在劳务合同的总收入、总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
和为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
入。
     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存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以及其他资
产的使用权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
定,并同时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
量的条件。
               第十四章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已确认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当预计到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
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
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本公司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
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依据管理层批准的经营计划(或盈利预测)确定。
     第五十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本公司确认所有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损)。
     第五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
照税法规定、根据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
生变化的,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重新计量,除直接在
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
外,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五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
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利益,相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五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五十三条    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
和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
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
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
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
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
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
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公司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
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
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
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
重估和调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
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
认。
     第五十八条    公司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
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
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
息。
  (二)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
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
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
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
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
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
比较数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在审核已录入但未复核过账的凭证过程
中,一经发现串户、记账科目使用错误、借贷方向错误等差错时,应及时根据原
始凭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向有关制证人员等询问后办理调账。
 公司有关人员在使用、审核已过账的会计记录时,一经发现串户、记账方向
错误等问题,财务人员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账事宜。
             第十六章 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六十四条    当公司有权决定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即被视为对该实体拥有控制权。
  第六十五条    收购或出售的非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根据集团重组而进行
的除外)的业绩,自收购生效日期起计入合并利润表内,或计算至出售生效日
期;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
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
  第六十六条    收购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根据集团重组而进行的除外)的
业绩,合并利润表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
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
反映。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
流量。
  第六十七条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
行调整,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
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后进行合并。
  第六十八条    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公司不一致的,如有必要,公司会
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本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予以调整。
  第六十九条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实体)之间的一切交易、余额及收
支,均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销。
  第七十条    少数股东在已合并子公司中拥有的当期净损益在合并会计报表
中单独列示。
  第七十一条    少数股东在已合并子公司中拥有的资产净值权益在合并会计
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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