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将控股股东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金泰
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国华金泰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
要。同时,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需公司和国华金泰提供担保,定
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控股股东
关联方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金泰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