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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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一名公司业务所在行业方面的专家。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
夺。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决策权
限如下:
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低于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规定。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与《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所称“交易”含义相同。
  (二)董事会对单笔或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0.5%以上至 1%以下对外捐赠事项有审批权限。
  (三)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交易有审批权限(提供担保除外);或虽
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
  (四)除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外,董事会对其他担保事项有审批权限。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
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
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
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
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七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
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
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
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
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形成审议意见;
 (二) 对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形成审议意见;
 (三)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 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设
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二) 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设主任委
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召集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之日
起两日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四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
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
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七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九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要求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就相关议题
发表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
                第四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
事可以传真、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
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
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
式的表决为准。
  第五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对外担保、财务
资助事项的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审议其他事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五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
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九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十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六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
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六十四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会议纪要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通知回执、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
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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