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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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 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日常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
不定期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
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以合理的方式(书面、邮件、邮箱或电话)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时,主任委员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
委员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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