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推荐适
任人选,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
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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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
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
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裁(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管人员人选;
(三)对公司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就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总裁
(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
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八)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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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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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
前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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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
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
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
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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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会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在会
议后合理时间内送交全体委员供其表达意见。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
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