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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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蜀
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制订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我们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侯水平        方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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