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竞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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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
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可读性。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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