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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
则》”)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
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
[法律意见书]
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术建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33,969,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069%。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
股份 633,096,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52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
根据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87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54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7,361,83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951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规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列入《通
知》的议案,按《规则》及《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郭志鑫先生得票数为 633,581,805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 99.9388%,被选举为公司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规则》
及《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