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的运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
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召集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
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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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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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
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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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对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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