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3-09-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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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O 二三年九月修订)
        -1-
                   目            录
                         -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2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函(1998)53 号文《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64000000000547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6,000 万股,于 1998 年 9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 Xia Yin Xing Ener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邮政编码:7500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7,954,6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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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诚信、创新、优质、高效”
的企业价值观,全面推行战略管理,稳健经营,持续发展,以一流
的管理、一流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做精做强公司主业,把公司建成
富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化新能源企业,以卓越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
奉献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风力发电、太阳
能发电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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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其新能源产品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
安装、检修服务;机械加工;其他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
安装、服务、成套;进出口业务;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保洁服务;
房屋、场地、机械设备、汽车的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即宁夏天意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6,0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 47.39%,向广州隆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 630 万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8%、向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
研究院(现已更名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发行 30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0.24%。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数为 12,660 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12,660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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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 2 股、转增 3 股的比例派送红股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加了 6,330 万股,变为 18,990 万股。
股比例为 10:3,配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 元。公司原第一大股
东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144 万股,其他法人股股东放
弃了配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了 2,700 万股,使股份总数增加
了 2,844 万股,获配股流通部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于 2001 年
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9,144 万股国家股股份。
万股国家股股份转让给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06 年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66,103,161 股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2%。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使股份总数增加了 4,717.80 万股,变为 28,306.80 万股。公司的
第一大股东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79,323,793 股无
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2%。
公司更名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号《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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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向中铝
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94,450,88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同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4,795,10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了
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86,597,49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2.91%。
号《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97,305,000 股新股。上述事项完成
后,公司股份总数增加了 166,993,598 股,变为 708,626,592 股。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总价人民币 1.00 元回购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507,595 股
补偿股份并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06,118,997 股。
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8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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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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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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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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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
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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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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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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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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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中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要求的
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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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1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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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 19 -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 20 -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 21 -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22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23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 24 -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 25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
避;该关联股东没有提出回避,应当告之其必须回避。
                   - 26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
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
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
  (四)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 27 -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大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
票数多的当选。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 28 -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   组    织(党   委)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 29 -
国共产党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同
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
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党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党委班子成员 7-9
人。
     第九十六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
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
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
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
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 30 -
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九十七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
由经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同时设立工会、团
委等群团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务
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一百条    公司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
制度,推进司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 31 -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正式提出董
事候选人议案,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 32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 33 -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
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
                  - 34 -
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35 -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资产转让、子公司产权变动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管理人员职数、
人员编制的确定及调整),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
或者撤销;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按照劳动合同对其
实施契约化管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审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制定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
算与清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
  (十七)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 36 -
  (二十二)审定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即 ESG 报告,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环境、安全与治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四)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以上事项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由国资产权部门审批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须取得前述批准文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须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
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 37 -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
外担保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绝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四)公司存量借款的续借;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以下;
  (七)对外捐赠:10 万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38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讯方式除外),
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
目的,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举行方式;
  (二)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会议期限;
  (四)议程、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 39 -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传
真、电子邮件或使用易董合规平台软件中的“易董签”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 40 -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
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
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41 -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负责总经
理安排的工作,行使总经理授予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 42 -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 43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44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45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46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
利润分配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一)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1)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
  (2)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 47 -
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
述条款处理。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董事会需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
预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 48 -
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需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
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的,董事会要做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三)利润分配制度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制度,需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出利润分配制度的修改方案。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要
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需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
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需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要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制度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 49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三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50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子
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电子
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送出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
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
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
间为送达日期。
                  - 5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或
《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和 http://www.cninfo.com.cn 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 52 -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53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 54 -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 55 -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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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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