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气: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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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
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本届提名委员会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名下届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人选,
由董事会任命。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的罢免,由本委员会过半数决议通过提议,
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
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
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
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
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
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四)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提名活动。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
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会议、电话会议、
传真等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如召开现场会议,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如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则采取传真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表决票。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
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
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提名
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
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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