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
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64.70 万股调整为 109.80 万。
经核查,我们认为: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平、郑日春、郑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