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广
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并申请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决定,系基于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并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发展
规划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终止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不会对公司日
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租赁是为满足自身研发及办公等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并提升公司形象。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租赁定价依照市场价值的原则,并
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书,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
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