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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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南京
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
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人调整为 30 人,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由 65.50 万股调整为 50.98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8 日,并同
意以 22.6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9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汉明、江小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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