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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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
事项在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其他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以人民币 3.3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4.494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葛坚          YAN,Aimin        郑石桥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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