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开。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58,57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2.75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7,180,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2.63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93,0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2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393,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39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26%。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258,1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9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66.8270%;反对4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1730%;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和胡建雄律师现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