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
料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
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本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含独立董事)、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含劳务关系)的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在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
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