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运营价值最大
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
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
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
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
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
动态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
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
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
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
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证券分析师;
(四) 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新媒体平台;
(五) e 互动;
(六) 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 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业绩说明会;
(九) 沟通座谈;
(十)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十一) 电话和电子邮箱;
(十二)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 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四) 接待来访、现场参观;
(十五) 路演;
(十六) 问卷调查;
(十七) 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
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方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前述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
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述之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通过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述之 e 互动、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披露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准实施;
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
信息;
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
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 投资者交流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
者查找和咨询;
司的关注度;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三) 资本市场反馈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
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
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
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提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项进行说明;
(四)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诉处理机制及相关处理流程如下:
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宜进行分析处理;
方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建议;
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一)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二)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规定,该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本
章所述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
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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