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 关于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3-068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51%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嘉维康”或“公司”) 通过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思
迈乐”或“目标公司”)在山西及西北地区拓展符合公司既定的全国战略的专业药
房市场。尽管公司在扩张过程中,对拟进入的市场、相关企业等进行了详尽的调研,
但如果公司不能根据各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策略、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或目标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经营业绩,将面临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策、营运管理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影响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将确认为商誉,
存在因未来整合不顺利、宏观经济变化、盈利能力不佳等原因导致商誉产生减值的
风险,从而可能出现影响公司损益的风险。
  一、 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公司 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收购山西思迈乐 51%
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 326,001,022 元。公司已于
下简称“本协议”)。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山西思迈乐 51%股权,成为山
西思迈乐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号码:1421211963********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文化街 49 楼
  身份证号码: 1402021971********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凯德世家 2 楼
  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1 年 08 月 05 日
  经营期限:长期
  登记机关: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锦江
  注册资本:4,5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昌街 23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
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餐饮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电子烟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眼
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办公用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妆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五金产品零售;金
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
具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
属结构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礼品花
卉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平面设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代理销售;外卖递送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专用
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姓名                        持股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杨锦江                           2,272.50             50.50
          刘红明                           2,227.50             49.50
          合 计                           4,500.00            100.00
  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持股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达嘉维康                             2,295.00             51.00
          杨锦江                           2,205.00             49.00
          合 计                           4,500.00            100.00
  根据“天健湘审〔2023〕1259 号”审计报告,目标公司最近一年以及 1-4 月的
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         28,072.06        33,733.99
 应收账款         4,925.34         8,739.48
 负债总额         20,599.68        26,839.90
 所有者权益        7,472.38         6,894.09
 营业收入         21,710.43        53,836.83
 营业利润          781.97          3,775.73
 利润总额          781.85          3,756.36
  净利润          578.29          2,819.4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净额
  山西思迈乐成立于 2021 年 8 月,是一家以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品类过万余种的零售连锁医
药企业。自成立以来,目标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开业 235
家门店,遍及大同市市区及其周边县区,现有职工 1,470 余人。
  (1)存货
  存货为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主要包括中西成药、健康器械、中药饮片、养
生花茶、保健食品、健康食品、护理用品等。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主要包括发电机及货架、电脑、
空调、打印机、公司配送车辆等,安置在总部库房、办公区域及各门店。所有车
辆和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状况良好,均能正常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标公司的股份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任何其他限
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和查封、冻
结等司法措施。
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与交易对方的经营性往来情
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本次交易也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思迈乐
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四、 交易对方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情况说明
市思迈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法
定代表人为杨锦江。
   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杨锦江        50.00          500.00     货币
    刘红明        50.00          50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0.00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
小家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
“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
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
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销售中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医疗器
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
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
品、卫生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凭有效许可证
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
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
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
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
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
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
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
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
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
毒用品、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保洁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场地租赁;器
械租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其他广告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
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
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保洁用品、体
育用品、健身器材;场地租赁;器械租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会展服务;
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其他广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
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
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
料、劳保用品、保洁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农副产品;场地租赁;器械租
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其他广告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
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
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保洁用品、体
育用品、健身器材、农副产品;场地租赁;器械租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其他广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
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
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
生材料、劳保用品、保洁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农副产品;场地租赁;器
械租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其他广告服
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上两项凭有效许可证方
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由“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
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以
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不含食盐)、办公用品、化学试剂、
玻璃仪器、小家电、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保洁用品、体
育用品、健身器材、农副产品;场地租赁;器械租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会展服务;房屋租赁;会议服务;其他广告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
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上两项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消毒
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体育用
品及器材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医疗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
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更为“大同开发区(湖东片)蔚州疃村”。
  经企查查网进行查询,大同市思迈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分支
机构数量为 236 家。
  大同市思迈乐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大同市思迈乐大药房连锁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杨锦江、刘红明与山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设立了“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
   本次收购价格以目标公司股权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
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股
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京坤评报字[2023]0583号),
经采用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截至评估基准日,山西思迈乐申报评估
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28,072.06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为20,599.68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7,472.38
万元。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山西思迈乐资产总额评估值为
估值为20,599.68万元,无评估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992.12万元,增
减变动额为519.74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6.96%。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山西思迈乐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
幅度为758.82%.
   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较为全面合理且更切合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故选取收益
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即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的评估结论为64,174.00万元。参考前述评估
结果,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目标公司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2,600.10万元。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一:杨锦江先生
   乙方二:刘红明先生
   目标公司、丙方:山西思迈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1%股权(对应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2,295 万元)转
让给甲方,其中乙方一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1.5%股权,乙方二向甲方转让目标
公司 49.5%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合计                     4,500.00      100.00
      乙方之间就本次股权转让放弃优先受让权。
      根据目标公司 2022 年度的销售额和净利润,以及乙方对目标公司未来
业 绩 的 承 诺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目 标 公 司 100% 股 权 整 体 估 值 为
币,应付乙方一 9,588,342 元,乙方二 316,412,680 元。
      (1)第一笔预付款:本协议签署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30%,计人民币 97,800,307 元。
      (2)第二笔转让价款:在交割事项全部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
乙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35%,计人民币 114,100,358 元。
      (4)第三笔转让价款:经甲方对目标公司交割日净资产审计确认完成,且
确认目标公司净资产符合本协议约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
的 10%,计人民币 32,600,102 元。
      (5)第四笔转让价款:乙方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20%,计人民币 65,200,204 元。
      (6)第五笔转让价款:交割日起满一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确认依据
本协议无可扣款情形后,甲方支付余款。
负债,作为交割日净资产确认的依据;在 15 号(含)之前完成交割,上月末为
审计基准日,15 号之后交割的,当月末为审计基准日,审计基准日账面净资产
即交割日净资产。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交割日净资产(合并口径,不含商誉、商
标、土地及房产)不低于人民币 51,137,415 元。
  交割日净资产双方签字确认后,净资产不足部分由乙方在 7 个工作日内以现
金方式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从转让价款中扣减不足部分补给目标公司。净资产高
于前述要求金额的,由甲方、乙方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权比例享有,乙方
不得分配或要求甲方增加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有注册商标为目标公司合法所有和使用,不存在无效情形,且不存在许可他人使
用(许可加盟店使用除外)或权利被限制或被冻结查封等权利瑕疵,甲方支付的
收购价款中包含了本协议中商标的价值。
交割日审计确认的债务外,不存在未披露债务、担保等。如因未披露债务、担保
等导致目标公司对外清偿或承担责任的,由乙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全
额支付。甲方可直接从剩余转让价款中扣减并支付给目标公司,剩余转让款不足
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
目标公司,逾期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利息。
  (1)将目标公司 5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并按本协议约定成立董
事会并备案登记;
  (2)目标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3)修改公司章程并备案登记。
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合同及资产权利纠纷等)导致目标公司(含各级分、
子公司)在交割日后对外支付或清偿,由乙方向目标公司支付或清偿。甲方可直
接从剩余转让价款中扣减并支付给目标公司。剩余转让款不足的,甲方应书面通
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目标公司,逾期按
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利息。
 (1)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
 (2)保证目标公司不签署对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业务经营、资产、负债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
 (3)除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外,不得转让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不设定质押
等权利负担,不变更注册资本。
 (4)过渡期内,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
人事等进行重大调整:
 a、不得修改公司章程;
 b、不得任免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或提高其薪酬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c、不得对外兼并、收购股权或资产,不得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
 d、不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资产;
 e、不得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对外借款;
 f、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财务承诺、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g、保证目标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不存在或可能引起影响目标公司或
其下属分、子公司持续经营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处罚、债务、纠纷等
情形(如金额达到50万元,或导致配送中心或15个以上门店资质证照被吊销或15
个以上门店医保定点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业,或被列入异常名单,或纳
税信用等级降低等)。
字;(2)乙方签字、盖章;(3)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批准本次
股权转让。
方作为申报主体,乙方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包括提供相应数据及材料、接受调查、
询问等)。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本次交易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选择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退回
至甲方指定账户,或不退回甲方已支付款项(甲方亦无需再支付任何款项),由
甲方受让目标公司 22.34%的股权,同时,乙方作出如下承诺:(1)在甲方未出
让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前,乙方不得出让(直接或间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2)如目标公司需进行股权融资,则乙方承诺在融资前或同时先收购甲方持有
的股权,或者由乙方负责促使出资方先收购甲方持有的股权后再对目标公司进行
投资。(3)分红:在甲方持股期间,乙方保证每年将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用于利润分配。其他合作条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单位:元
         第 1-第 12 个月                       第 13-第 24 个月
  含税销售额            净利润              含税销售额            净利润
注:(1)含税销售额不含目标公司各种销售折扣折让、现金券及向其他第三方
的配送额。
  (2)加盟店配送额按照 50%计入销售额。
据承诺期累计实际完成含税销售额和累计实际完成净利润计算公司的估值调整
系数为 Z:
            实际完成销售额             实际完成净利润
       Z=               × 0.6 +           × 0 .4
  注 1:实际销售额和承诺销售额均为两年累计数,实际销售额按每年复合增
长率不超过 25%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则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不调整;否则,对目标公司整体估值进行调整,调整后估
值=整体估值(639,217,690 元)*Z,由乙方按以下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股权比例=股权转让价款÷目标公司调整后估值-51%。补偿股权比例最
高 5%。
   业绩承诺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触
发补偿,乙方应在该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并确认后 90 日内将补偿股权比例变更至
甲方名下(以 1 元价格转让的方式)。
转让)或设置质押(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质押除外)等权利负担。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交割日后的 24 个月)目标公司不分红,业绩承诺
期满后第一季度分配 2 年承诺期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70%),之后每年分红不
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业绩承诺期满且承诺业绩完成后,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收购其剩余
股权,估值按照剩余股权收购前过往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收购同规模标的的市场
平均价格、且 PE 不低于 22 倍、及上一年经审计扣非归母净利润计算确定,双
方协商收购价格。乙方提出股权退出申请后之日起一年半内甲方应完成剩余股权
收购。
   甲方违反本条承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并在后续的一年半
内完成剩余股权收购。
   承诺期内每年年初拟订目标公司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审批通过执行。
   七、股权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在全国进行零售市场布局,逐步形成
了以湖南为根基,向全国辐射,以控股子公司宁夏德立信连锁药房为北方支点,
向周边省份扩张,目标公司所在的山西市场是公司重点发展省份。通过此次股权
收购,公司在西北地区进一步拓展,扩张了公司在山西及西北地区专业药房市场的
覆盖率,加强公司对上游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降低产品的采购成本,提高公司在行业
内的竞争实力,对公司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在商品、运营、人力资源、资金及数字化等方
面,特别是 DTP 专业药房运营给予目标公司赋能,依托目标公司在当地现有门
店网络,通过丰富商品品类(特别是 DTP)及专业药房运营模式的复制,提升
门店药事服务能力,打造专业的零售网络终端,以巩固目标公司在现有市场的领
先优势,持续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销售规模与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公司在推动目标公司发展的同时为
开发山西及西北地区专业药房持续培养、储备、输送人才。
  八、 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收购的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
额将确认为商誉,目标公司的门店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受未来整合不顺利、
国家和行业政策、自身管理运营能力等方面的影响,从而导致盈利水平差异。
  公司将委派管理层进驻目标公司,及时掌握门店的经营状况,积极防范和应
对相关风险,保障门店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交易双方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
内乙方承诺维持丙方及目标公司业务持续、正常开展,团队保持稳定等条件。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但如果公司不能根据各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策略、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或目标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经营业绩,将面临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公司将通过派驻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加快推动项目交割、过户工作,控制好
资产交付与付款进度,最大限度的控制项目交割风险;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在商
品规划、人员整合、业务规范、管理系统升级等方面进行全面整合,确保项目平
稳过渡的基础上,提升项目原有经营水平,降低项目实际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九、备查文件
司股权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达嘉维康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