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 中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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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研股份                               股票代码:68871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Joinature Polymer Co., Ltd.
(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区中研路 11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发行人”、
“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
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731.8887 万股,占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4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
  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23 年 9 月 6 日(T-3 日),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
  盈率为 15.62 倍。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9.66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股)       (2022A)    (2022A)
                    均值                             60.04      80.37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6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T-3 日(2023 年 9 月 6 日)总股本。
  公司本次发行后摊薄的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
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2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截至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行业主要企业英国威格斯在国内建立生产基地、下游客户
进入 PEEK 合成领域导致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英国威格斯在国内设立的 PEEK 生产基地即盘锦伟英兴,目前已经建成处于
小规模试生产阶段,预计盘锦伟英兴在 2023 年下半年逐步实现量产。随着英国
威格斯中国生产基地投产,其产品成本将大幅下降,同时英国威格斯兼具技术优
势和更加丰富的终端应用经验,因此英国威格斯在国内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公
司面临的行业竞争压力将增加。
   山东君昊为公司第二大客户江苏君华的子公司,目前已经建成 PEEK 生产线,
并具有 PEEK 产能,随着山东君昊等行业进入者逐步稳定量产,国内 PEEK 行业
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增加。
    未来如公司不能有效的降低产品成本以保持成本优势,并在产品质量、技
 术创新方面进一步追赶行业龙头公司,公司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滑等行
 业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进入 PEEK 合成领域导致公司与重要客户业务
合作存在下滑甚至中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二大客户江苏君华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019.11 万元、
段。虽山东君昊距离产业化之路尚有距离,从长期看山东君昊 PEEK 质量稳定实
现规模化供应后,江苏君华存在逐步替换公司 PEEK 的可能,公司与江苏君华的
业务合作存在下滑甚至中断的风险。
   (三)PEEK 产品在主要应用领域持续拓展的风险
   PEEK 已在汽车、电子信息、工业及能源、医疗、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关键部
件、特殊工况应用场景中得到了应用和认可,但自身性能特点、售价较高、材料
验证的长周期性等因素也为其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带来不利影响。PEEK
产品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存在的劣势和壁垒如下:
黏度高、加工温度高,导致其加工 CF/PEEK 和复合改性时难度较大;②PEEK
的高结晶速率限制了其在 3D 打印和原位成型预浸料方面的应用;③PEEK 具有
化学惰性,在航空航天等领域应用时需要进行表面处理;④PEEK 的耐腐蚀性导
致其难以采用类似 PI 溶剂成膜方式获得薄膜材料。
了其下游应用空间。
下游行业的应用速度不及预期,公司产品将面临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综上,如果 PEEK 材料无法在主要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过程中克服上述因素
带来的影响,将面临整个行业成长性下降或者市场空间不达预期的风险。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33%、47.97%和 44.63%,毛利率
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公司能够取得较高的毛利率,主要得益于公司突出的市场
地位和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产品质量稳定,能够满足下游客户在生产、科研
等方面的需要。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适应
市场需求变化,或受到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而导致产品价格出现下滑,或公司
生产成本受到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大
幅下滑的风险。
     (五)原材料采购风险
  氟酮是公司进行 PEEK 树脂合成的核心原料,占公司 PEEK 粗粉生产成本的
和新瀚新材两家供应,公司向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氟酮占各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
比例为 65.19%、50.15%和 63.79%。公司的氟酮采购相对集中,如果主要供应商
因供不应求等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的提供原材料,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
  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压缩公司毛利。报告期内,氟酮、对苯二酚等原
材料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公司核心原材料出现价格
大幅上涨,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 PEEK,报告期内 PEEK 产品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
例在 95%以上,发行人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尽管 PEEK 材料在航空航天、
电子、医疗、汽车等领域中已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且长期来看具有持续拓展应用市
场的良好前景,但如果在短期内出现各应用领域需求下降、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
情况,将会对本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同意注册(证
监许可〔2023〕1531 号《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21 号)同意,本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2,168.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731.8887 万股将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
研股份”,证券代码为“688716”。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9 月 20 日
  (三)股票简称:中研股份
  (四)扩位简称:中研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716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1,680,000 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420,00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318,887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4,361,113 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48,617 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谢怀杰、谢雨凝、毕鑫、
逄锦香和金正新能源限售期为自中研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他股东限售期 12 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
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
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为 15,741,887 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752,496 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29.66 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 36.09 亿元,公司 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后孰低)分别为 4,718.45 万元和
元。
  因此公司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一)条:“预计市
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lin Joinature Polymer Co., Ltd.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高分子材料聚醚醚酮树脂的合成;超高纯聚醚醚酮树脂、复合改
            性聚醚醚酮树脂及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医用
经营范围        级超高纯聚醚醚酮树脂及制品的研发(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聚醚醚酮(PEEK)研发、生产及销售
发行前注册资本     9,126.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谢怀杰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2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5 年 3 月 23 日
住所          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区中研路 1177 号
邮政编码        130113
电话          0431-89625599
传真          0431-89625599
互联网网址       www.zypeek.cn
电子信箱        jlzypeek@126.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负责   证券事务部,高芳(董事会秘书),0431-89625599
人和联系方式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谢怀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692.84 万股股份,占比 40.47%,
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谢怀杰直接持有公司 40.47%的股份,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
有公司 3.4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3.94%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谢怀杰的女儿谢雨凝直接持有公司 1.79%的股份,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
直接持有公司 0.03%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
   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在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45.78%的股份并对公司
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谢怀杰、谢雨凝、毕鑫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谢怀杰、谢雨凝、毕鑫简历如下:
   谢怀杰先生,1957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总裁研修班结业。1978 年 3 月至 1980 年 12 月参军;1981
年 2 月至 2000 年 12 月就职于抚松县农业局,职员;1997 年 9 月至 2019 年 5 月,
任天福实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9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担任长春金和食
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2 月至 2019 年 5 月,担任长春市汇丰物业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2001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任长春吉大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长春文邦广告有限公司董事
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5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任长春洁润执行董事;
新能源执行董事;2014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8
年 10 月至今任上海尚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21 年 9 月至今任厚和医疗执
行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鼎研化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谢雨凝女士,1982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
大学,本科学历。2005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就职于金正投资;2015 年 9 月至
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金正新能源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公司监事;2018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审计部长。
   毕鑫先生,198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
大学,本科学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吉林绿洲科技有限公司
任研发主管;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长春洁润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就职于中研有限,担任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2011 年 1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并先后担任聚合车间控制室负责人和研发工程师。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
           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7月13日-2024年                                                          自发行人上市
           核心技术人员         7月12日                                                              之日起36个月
           董事、财务负责 2021年7月13日-2024年                                                          自发行人上市
               人          7月12日                                                              之日起12个月
           董事、董事会秘 2021年7月13日-2024年                         -                                自发行人上市
               书          7月12日                                                              之日起12个月
           董事、核心技术 2021年7月13日-2024年                         -                                自发行人上市
              人员          7月12日                                                              之日起36个月
           监事、核心技术 2022年11月22日-2024                         -                                自发行人上市
              人员         年7月12日                                                              之日起12个月
           监事、核心技术 2021年7月13日-2024年                         -                                自发行人上市
              人员          7月12日                                                              之日起12个月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量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限售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持股比例(%) 券情况
            独立董事   2021年7月13日-2024年                       -
             注:谢怀杰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 3.47%的股份,谢雨凝通过金正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 0.02%
           的股份。
              (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董事长、总经理谢怀杰,董
           事、研发工程师毕鑫,监事、合成研发部部长平仕衡,监事、聚合车间生产部部
           长秦振兴及研发中心负责人童艳玲,其中,谢怀杰、毕鑫、平仕衡及秦振兴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之“(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3,042.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
     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限售期
号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限售期
号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
       小计           9,126.0000     100.00       9,436.1113        77.55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          -       2,731.8887       22.45          -
       小计                    -          -       2,731.8887       22.45          -
       合计           9,126.0000     100.00      12,168.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7,356.8662                    60.48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042.0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34.861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43%,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7.2383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348,617    39,999,980.22   24 个月
        合计                  1,348,617    39,999,980.22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发〔2023〕33 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投资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 4.43%的股票,即 1,348,617 股,跟投金额 39,999,980.22 元。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3,042.0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29.66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2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 30,42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
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34.8617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4.43%。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17.2383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7,494,383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
认购 17,494,383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577,000 股,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81,48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95,516 股。本次发行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5,516 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股(按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26 元/股(按照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257,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799,713,378.53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 号《验资报
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99,713,378.63 元 , 其 中 新 增 股 本 人 民 币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0,254.38 万元(不含税),具体包
括:
                                保荐费用为 188.68 万元,承销
            保荐承销费用
                                费用为 6,792.32 万元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1,764.15 万元
            律师费用                900.57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2.26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56.40 万元
            总计                  10,254.38 万元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2)发行手续费包含本次发行的
            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0.84 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799,713,378.53 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30,095 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根 据 大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 审 计 报 告 》( 大 华 审 字
[2023]007367 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 6 月
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4154 号审阅报告。
   上述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3 年第二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
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
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3 年二季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华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 6 月
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4154 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
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审计报告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
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23 年 1-6 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根据审阅报告,2023 年 1-6 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6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同比变动
总资产                   54,563.14            47,542.43      14.7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
者权益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14,004.04            10,934.58      28.07%
营业利润                   2,598.70             2,709.54       -4.09%
利润总额                   2,599.04             2,674.26       -2.81%
净利润                    2,361.65             2,377.11       -0.6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575.12            1,245.70     -306.72%
净额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随着
上半年净利润的实现较 2022 年末略有上升。
主要系:一方面 2023 年上半年公司下游行业景气度保持稳定,如电子信息行业
的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态势,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保持增长,公司主要客户的
采购规模保持稳中有升态势;同时公司新开发客户开始逐步放量采购,对收入的
贡献有所增加;公司营业利润、净利润较同期小幅下降 4.09%和 0.65%,主要由
于上半年氟酮价格处于高位,产品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导致毛利小幅下滑,以及
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建设、扩大 PEEK 产能而扩招人员,导致人工费用等期间费
用上升共同作用所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滑,主要系 2023 年
上半年增加氟酮等原材料采购、人员薪酬增加等导致付现费用增加等因素共同导
致。
     (四)2023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3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
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 1-9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21,000-24,000        17,894.13   17.36%-34.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表预测财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初步测算结果,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
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由
                    大路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保荐代表人:谢英成、朱元
  联系人:谢英成
  电话:021-23187527
  传真:021-2318770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谢英成: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七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曾参与上声电子、圣晖系统集成 IPO
项目,宏昌电子(60300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高科石化(002778)重大资产重
组、深中华(000017)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朱元: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复旦大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具有注册会计师及
律师资格,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十二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
任职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曾主持并参与祥云股份、德固特、美埃科技 IPO 项目,参与西泵股份、辉
煌科技、神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投行业务经验丰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
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
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
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
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
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企业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
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
本企业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本企业减持时,本企业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
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企业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
规减持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
金;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
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逄锦香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
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
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
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高芳、李振
芳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
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
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
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
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
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平仕衡、刘亚鑫、秦振兴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公
司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
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
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谢怀杰、毕鑫、秦振兴、平
仕衡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
份转让和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本承诺函与本人作出的其他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承诺相冲突的,本人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承诺。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七)发行人 5%以上股东王秀云及刘国梁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
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自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 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
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若在本人减
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在本人减
持时,本人应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
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违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
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中等额的资金;如果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一)关于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应启动相应措施,以稳定股价,具体条件、措施和程序如下: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
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
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
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
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
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各
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
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
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
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
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②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
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公告具体实施方案,通
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⑤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⑥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c.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并在科
创板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③公司控股股东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控股股东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b.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
  c.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25%。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股
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吉林省中研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
  ③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或连
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
总和(税后)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税后)
的 50%。
  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
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
公司股价的承诺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采取稳定股价
的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
暂停在公司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如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
股股东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措
施给公司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公司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条件后,公司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
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
具体实施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严格遵守董事会决议采取的约束措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
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四)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已了解并知悉《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
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
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
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
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
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
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
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应不少于 30 日,并不超过 60 日。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
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均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
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故公
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公司拟通过下列措施,尽快填补本次发行并上市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
响。
  (1)加强研发投入,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加大基础研发和应用研
发的投资力度,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满足客户需求,增强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
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而进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服务
水平、市场开拓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
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全力加
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
几年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公司主营产品结构,满足客户深度需求,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在《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原则。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
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
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投资项目效益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
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承诺
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若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相关规定及要求,本人承诺将
积极落实相关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式损害公司利益。
侈、不铺张浪费。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
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行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适用的《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
分配。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
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适用的《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
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
分配。
  七、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
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
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将变更承诺
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
雨凝、毕鑫的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
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
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
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
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履
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承诺主体的
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担赔偿或赔
偿责任的承诺参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四、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七、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和“十、其他承诺事项”之“(一)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和“(三)
发行人对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的相关内容。
     (二)发行人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人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人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
华核字[2022]007146 号验资复核报告、大华审字[2023]007367 号审计报告、大华
核字[2023] 000477 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
华核字[2023]003737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3738 号主要税
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373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谢怀杰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
逄锦香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承诺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吉林省中研
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
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
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情况,则承诺人及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的方式、
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
中受益,承诺人同意将所得受益全额补偿给公司。”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其他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关于其他重大事项的承诺如下: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谢怀杰、谢雨凝和毕鑫,谢怀杰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
逄锦香,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秀云及刘国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或由承诺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以下统称为“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承诺人控制
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
人资金。
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
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
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
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交易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发行人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
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
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的损失由承诺人负责承担。
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毕鑫出具了
《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等)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产和资源。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
实体(如有)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
导致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本
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函持续有效。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意承担
法律责任。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发行人对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对公司股东信息相关情况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已经在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前
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相关股
权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
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
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
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
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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