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煜邦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煜邦电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3),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10.806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080.6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6.07 万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364.53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3BJAA8B0219 号
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总额
金额
海盐智能巡检装备与新一代智能电力产品
生产建设项目
总计 41,080.60 41,080.6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使用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金额合计为 20,815,703.14 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20,815,703.14 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元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次拟置换金
项目名称
金额 额
北京技术研发中心暨总部建设项目 15,783,173.14 15,783,173.14
海盐试验测试中心技术改进项目 - -
海盐智能巡检装备与新一代智能电力产品生产建设
项目
合计 20,815,703.14 20,815,703.14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1,962,846.56 万元,本
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1,962,846.56 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费用明细 已支付费用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审计验资费 797,242.49 797,242.49
律师费用 424,528.31 424,528.3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41,075.76 741,075.76
合计 1,962,846.56 1,962,846.56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22,778,549.70 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资金均为自
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
额为 22,778,549.70 元。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XYZH/2023BJAA8F009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
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煜邦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本次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荐人对煜邦电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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