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
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本次公司接受股东及配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的
大力支持,能有效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且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亦无需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
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袁朝春:
高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