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0 二三年九月
目 录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就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披露半年度报告,同时发行
人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亦因财务数据更新
等原因发生部分修改,因此,本所根据相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
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
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
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
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
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
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
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
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
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
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
经相关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
依据;未取得相关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
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
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
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相
同的含义。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获得的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均在相关决议有效期
内,持续有效,具备本次发行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
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构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
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企管
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376.24 万元、20,955.36 万元以及 20,971.99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8,767.86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
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品牌推广与建设项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
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和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已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规定了具体的转换为股票的办法,债券持有人对
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具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
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派出所出具的
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发行人的说明与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也不
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近三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
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均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
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审计报告》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写的调查表、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深交所官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
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品牌推广与建设
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募投项目取得当前阶
段相应的审批及备案手续。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之“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
告(修订稿)
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7.26%、34.23%、
券;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数
据、本次发行方案、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募集说明书》、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3 年 7 月 3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
诺并访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包括: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
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亿田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23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
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其登记信息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以及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对应的 17.9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减少 17.93 万股,由 10,739.82
万股变更为 10,721.89 万股。上述事项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经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5%以上股东不存在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记载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电热
食品加工设备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非电
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
家居用品销售;燃气器具生产;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卫生洁具制
造;卫生洁具销售;灯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家具
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品牌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
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供应链管理服务;住房租赁;以自有资
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从事经
营活动。
(三) 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报告期内,发行人
经营业务一直以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主
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动。
(四) 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资质证照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的主要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 制造商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认证单位
集成灶(仅燃气 中国质量认证
灶部分) 中心
集成灶(仅燃气 中国质量认证
灶部分) 中心
集成灶(仅燃气 中国质量认证
灶部分) 中心
蒸烤一体机(集
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
部分)
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
饮水机(集成水 中国质量认证
槽饮水机部分) 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
家用供热水燃气
快速热水器
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
家用供热水燃气
快速热水器
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
家用供热水燃气
快速热水器
总院有限公司
序号 制造商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认证单位
家用燃气快速热
水器(家用供热 北京鉴衡认证
水燃气快速热水 中心有限公司
器)
中国市政工程
总院有限公司
本所认为,发行人取得的前述业务资质及许可文件均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
万元、126,477.36 万元和 61,072.08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 98.20%、
根据上述数据,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重大债务违约,不存在影
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自 2023 年 3 月末至 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
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定价依据 2023 年 1-6 月
华诺电器 产品采购 市场价 320.6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嵊州农村商业银行收取银行利息和支付金融服务费的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0.77
财务费用-手续费 0.12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嵊州农商行的存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期末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61.65
(三)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06.30
应付账款 华诺电器 166.01
(四)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就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事项作出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五)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资料,对于 2023 年上半年的日常
性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分别在相应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表决相关议案时予以回避,独立董事分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不存在独立董事、董事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况,上述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六)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文件、会议决策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关联
交易发表的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 2023 年上半年相关重大关联交
易已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
有关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八)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三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以及财通证券出具并公开披露的发行人 2021
年-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经公开披露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情况,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有物业无
重大变化。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的
主要更新情况如下:
序 房屋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房产所在地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m2)
杭州尚坤拱
杭州市拱墅区祥润 2023.04.22
城6幢 -2026.04.28
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产权人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上述租赁合同未实施租赁备案,但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为合同
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继
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租赁房屋主要用于门店、办公,
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已确认如果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
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
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因此,租赁房屋中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知识产权
经核查,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知
识产权的主要更新情况如下:
(1)中国境内商标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国境内
商标更新如下:
取 他
序 所有权 得 项
商标文字或图样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限
号 人 方 权
式 利
继
第 11 亿田电 受
类 商 取
得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
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就上
述注册商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中国境外商标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国境外
商标更新如下:
商标文字或图 所有 取得 他项
序号 注册号 注册地 类别 有效期限
样 权人 方式 权利
第 11 2023.04.16- 申请
类 2033.04.16 取得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更新
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人 授权日
号 方式 权利
一种净饮
实用 ZL202320 申请
新型 043118.7 取得
集成水槽
一种集成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新型 341870.4 取得
面结构
一种集成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新型 403729.2 取得
挡烟板结
序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权利人 授权日
号 方式 权利
构
一种门体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新型 390792.7 取得
饪箱体
一种用于
集成灶的 实用 ZL202223 申请
管道结构 新型 335111.7 取得
及集成灶
一种蒸盘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新型 271640.5 取得
及集成灶
一种蒸箱 实用 ZL202223 申请
及集成灶 新型 202304.5 取得
隔热板焊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接工装 新型 536188.0 取得
内胆结构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新型 445798.X 取得
器
双头焊接 实用 ZL202223 申请
设备 新型 417591.1 取得
焊接辅助 实用 ZL202223 申请
工装 新型 354204.4 取得
一种折方 实用 ZL202320 申请
机 新型 042381.4 取得
一种可调
型往复式
实用 ZL202223 申请
新型 444766.8 取得
及喷涂设
备
燃烧器(极 外观 ZL202330 申请
光) 专利 051777.0 取得
锅架(极 外观 ZL202330 申请
光) 专利 072984.4 取得
带集成灶
操控图形
外观 ZL202230 申请
专利 852690.9 取得
的显示屏
幕面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专
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通
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
间购买而取得,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
(四)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共有 3 家全资子公司、1 家参股子公司及 1 家分公司。
(五)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
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
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建、自主研发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
属证书或凭证。
(七)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
《企业信用报告》、财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 目 期末账面价值(元)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13,021,317.84 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
合 计 13,021,317.84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无
新增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
大合同。
(二)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
法有效。其中,其他应收款主要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保证金、押金,其他应付
款主要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保证金、押金,以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产生的应
付款项。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以及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对应的 17.93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减少 17.93 万股,由 10,739.82
万股变更为 10,721.89 万股。上述事项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经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增资扩股/减资,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时间 修改原由 修改内容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修订已完成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含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
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的两名监事和职工代表会议
选举的一名职工监事组成。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执行机构,其
中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法人治
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过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实施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
事会议事规则》。2020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该等议事规
则正式实施。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发行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做出相应修订。
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
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会
议记录、公告等文件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 4 次、监事会 4 次。
本所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种、税率、税收优惠
根据《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税收优惠未发生变更。
(二) 政府补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 1-6 月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在 20 万元以
上情况如下:
序号 补助项目 金额(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不存在重
大依赖。
(三) 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主管、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栏,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税
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以及本所检索相关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
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无
重大污染,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环评备案(嵊环备[2023]20
号)。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承诺,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质量认证证书、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于
(信会师报
字[2023]第 ZF11023 号),认为“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了目前所需取得
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
他企业。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继续深耕厨房电器行
业,以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产品作为产品开发的主要方向,以科技
认证与创新为支撑,以差异化和精品化发展战略为手段,以信息化系统建设为
契机,不断强化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用产品质量夯实行业口碑,并
拓展全方位的渠道布局,逐步确立公司的行业领导地位。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
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
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主管部门提供的守法证明,经本所在国家企业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
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
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
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报告
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
方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募集说明书》,
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
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及约
束措施未发生变更。
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
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张 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