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光
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格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7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3.0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598.5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6,600 万股。截止本
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
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明武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
于任何原因离职,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
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将作相应调整),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光格源、光格汇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将作相应调整),确保公司有明确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郑树生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在本承诺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承诺人的资
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
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尹瑞城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
于任何原因离职,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
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承诺人的资
金需求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
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
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承诺人拟通过其它方式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
进行减持,并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公司股东、副总经理魏德刚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
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树龙、陈科新关于股份限售
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
于任何原因离职,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
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
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萌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
离职,在本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后至本承诺人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
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期间本承诺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上市,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15 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股) 原股份锁定 现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到期日 定到期日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026年7月 2027年1月
姜明武 13,492,554 545,066
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4日 24日
光格源 持股平台 1,788,387 0
光格汇 持股平台 1,788,387 0
郑树生 董事 5,476,623 0
尹瑞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797,079 0
魏德刚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7月 2027年1月
张树龙 0 560,702
核心技术人员 24日 24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7月 2027年1月
陈科新 0 117,356
核心技术人员 24日 24日
张萌 高级管理人员 0 432,915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
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建文 李天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