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韦尔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
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
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的设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
促进作用。
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
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考核办法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的设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
促进作用。
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
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考核办法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行军、朱黎庭、胡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