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且本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
条件均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并
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 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57.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9.73 元/股。
二、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且本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并同意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00 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9.73 元/股。
独立董事:张大瑞、张晓荣、胡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