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现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此次董事会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其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考察,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认为:公司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条件,且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我们同意聘任彭瀚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杨广城先生、杨其新先生、马
少滨先生、易炳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少滨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
任易炳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叶 茜 田守云 杨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