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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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
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公司
综合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旭恩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代表股份 205,919,62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739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2023 年 9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
东大会无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累积投票提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全部议案采
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05,919,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本次中小股东参加投票人数为 0 人。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签名)
   (公章)                周文平
负责人:                           (签名)
                        陈毛过
                       签署日期: 202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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