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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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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致: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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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1 杭州分所 电话:(86-571)2689-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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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天工大厦 A 座召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57,539,9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15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34,33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5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
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53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7,53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7,53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57,53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