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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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先审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聘任吴洪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聘任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及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对应职务的相关要求,综合素质较好,具备担
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做的决定。
  二、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收购云计算公司 100%股权”“杭
钢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再生资源 5 万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将前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下属子公司购买炼铁产能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该交易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
展实际,且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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